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號 原   告 昱彤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芸嬅 被   告 華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 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倘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 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除 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按(見本院卷第21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 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3至2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