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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一新螺旋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隆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浯江渡輪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0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04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