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宏一新螺
旋槳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隆茂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浯江渡輪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
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000000元,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1404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