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再發
被 告 儒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
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起訴必
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倘
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
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
起訴狀亦未記載被告等之
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7月31日送達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31頁),已生合法送達
之效力。原告逾期
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其訴顯
難認
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