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再發 被   告 儒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 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必 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 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 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起訴狀亦未記載被告等之 住所,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7月3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1頁),已生合法送達 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至35頁),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