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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浯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懷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 89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