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浯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國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彥懷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萬
890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