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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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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4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3號 債 權 人 富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揚 債 務 人 鑫富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