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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53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債 權 人 研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興 債 務 人 金穩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1,729,0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