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31號
債 權 人 研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進興
債 務 人 金穩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木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1,729,0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