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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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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84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
債  權  人  中大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禎 


債  務  人  太武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5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宥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