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債 權 人 康寧國際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迎珠
債 務 人 韓聖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109,1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
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