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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91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915號 債 權 人 康寧國際禮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迎珠 債 務 人 韓聖和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109,100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