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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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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票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賴怡宏 相 對 人 中揚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宗元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 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 院管轄,為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所明定。又本票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亦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中揚動力 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宗元所共同簽發之本票原本未記載付款地 ,所記載之發票地則為臺北市○○街,有本票原本3紙在卷 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 │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11號 │ ├─┬──────┬─────┬───────┬───────┬─────┤ │編│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 │ │ │ ├─┼──────┼─────┼───────┼───────┼─────┤ │1 │㈠中揚動力股│ 75萬元 │ 107年2月6日 │ 107年8月7日 │TH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2 │㈡李宗元 │1,000萬元 │ 107年2月6日 │ 107年11月7日│TH0000000 │ ├─┤ ├─────┼───────┼───────┼─────┤ │3 │ │ 75萬元 │ 107年2月6日 │ 107年5月7日 │T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