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賴怡宏
相 對 人 中揚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李宗元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
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定有明文。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
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
院管轄,為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所明定。又本票未載付
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亦定有明
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中揚動力
股份有限公司及李宗元所共同簽發之本票原本未記載付款地
,所記載之發票地則為臺北市○○街,有本票原本3紙在卷
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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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 110年度司票字第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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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票據號碼 │
│號│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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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㈠中揚動力股│ 75萬元 │ 107年2月6日 │ 107年8月7日 │TH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2 │㈡李宗元 │1,000萬元 │ 107年2月6日 │ 107年11月7日│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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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75萬元 │ 107年2月6日 │ 107年5月7日 │TH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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