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周威廷
相 對 人 勝騏置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心富
人 號
相 對 人 勝騏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大德
人
相 對 人 勝騏農牧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歐陽勝紅
人
相 對 人 莊大慧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
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非訟事
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等所共同簽發票載金額為新臺幣4,170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然查其所提相對人等共同簽發之本票
所載付款地為高雄市,非屬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