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上字第10號
上列
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吳宛真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附帶上訴係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是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萬元(即原判決認定本票債權消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至附帶上訴理由所爭執部分雖與其聲明存有落差,惟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帶上訴人之聲明為準,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王鴻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