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阿里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秀惠
被
上訴人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曾偉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
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
、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