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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阿里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惠 被 上訴人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曾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 、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