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濬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瑩瑩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
律師
被 告 尚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金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4 萬7,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995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