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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再生即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 被上訴人被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0 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200 萬元 ,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