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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0 年度重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 原   告 桐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石在砂石水泥預拌 廠即陳有在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923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83,93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75,151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4,651元。茲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紹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