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瑨懋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金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次按支付
命令之聲請違反
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金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債權人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於111年10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