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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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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1 年度司促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10號
債  權  人  林秀英 

債  務  人  國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泉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500,000元,及自111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