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促字第643號
債 權 人 景華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凱妤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3,932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30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合計6,00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