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催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李俞廷即御品工程行
上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二、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
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三個月又1日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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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據聲請人於前案之陳報, 本件支票發票人欄位蓋有隆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之大章、(法定 代理人)李松財之小章。御品工程行為聲請人李俞廷獨資之商號。 | | | | | | |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裁定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
應註明本件案號)
二、如未於
上開期限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即視為撤
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
參照)
。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網站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四、請聲請人自
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三個
月內,另行持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