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陳水成
一、
聲請人為被
繼承人陳王石玉(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00號)之長男,為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9月29日死亡
,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陳王石玉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
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
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王石玉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