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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繼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翁逸帆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翁天保(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鄉○○00○0號)之長男,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2年9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翁天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
    網路之翌日起10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
    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此6個月期間,如有
    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翁天保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