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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聲字第 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意如 



相  對  人  林永順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地
    址位於臺北市信義區,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
    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