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
原 告 陳淑姿
複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國財間請求回復
繼承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589元(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141,588+156,583+371,907+207,622+156,199+408,718+5,000+350,000+200,000+100,000+91,470+137,400+56,900+341,328+1,400,000)x1/8=515,58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