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夏億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張家維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本執行事件之
債務人為津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津賀公司),
相對人為其
債權人並向本院聲請對津賀公司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執字第859號繫屬(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並已就津賀公司對
聲請人之租金債權核發扣押及移轉命令。因津賀公司已解散並提出特別清算之聲請,有停止執行事由,
爰聲請停止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惟執行程序如尚未開始或已終結,自不生停止執行之問題,須先言明。
三、經調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並查詢本院民事事件繫屬,尚查無
前揭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聲請人僅提起
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且津賀公司聲請清算亦
非法定停止執行事由),
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即有未合,自無從據以聲請停止執行。是認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