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惠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1樓(指定 送達)
被 告 金門縣自來水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0,4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之民事
起訴狀未見卷內證物,亦請原告一併補正,
繕本逕送
被告,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俊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