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5號
原 告 楊俐萱
上列原告與
被告保羅鐵克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83,170元,
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交付之
標的物為門牌號碼金門縣○○鄉○○村○○000號鋼骨構造地上3層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依
兩造承攬工程契約總價認定原告對系爭房屋所有之利益為新臺幣8,300,000元,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政達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