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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號
原      告  張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夏億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查詢簡答表可憑,參照首揭說明,本件原告起訴顯不備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玉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