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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玲
訴訟代理人  王秀茹
            侯志翔律師
被      告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7萬835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陸續向伊借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與利息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佐。被告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自堪信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