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原 告 薛辰緯
被 告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許嘉祥
上列
聲請人就原告薛辰緯與
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甄試合格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就原告薛辰緯與被告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甄試合格事件參加訴訟,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
。茲依首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宋政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