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九六
相 對 人 兩岸金廈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兩岸金廈貿易有限公司陳報
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
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第32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
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亦為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又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報意旨
略以:兩岸金廈貿易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股東臨時會議決議解散,經報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113年9月16日經授商第00000000000函准予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
爰依法
陳報清算人就任等語。
三、
經查,因聲請人並未檢附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
記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前述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
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
乃經本院於113年1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應於15日內,補正
上開資料,
惟該函文已於113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上開資料或具狀說明,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頁),爰依上開規定,駁回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敬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