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1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呂肇中
一、
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2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11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19日起至113年8月18日止,以1,939元
按年息百分之1.111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113年8月19日起至113年9月18日止,以3,896元按年息百分之1.11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以5,871元按年息百分之1.11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3年10月19日起至114年1月18日止,以135,0
27元按年息百分之1.111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4年1月19日起至114年4月18日止,以135,027元按年息百分之2.22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