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季美
債 務 人 王鵬志(原名王煌輝)
王煌鵬
一、
債務人王鵬志(原名王煌輝)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89,878元,及其中㈠1,524,904元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㈡1,164,974元自113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3.41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王鵬志(原名王煌輝)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煌鵬負清償責任。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支付命令
聲請狀、補正狀、
陳報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