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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592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及合計9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家玲於110年7月1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元,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1日起,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調整」,目前為年息百分之2.47計付,本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第1年由政府補貼利息,自第1年期滿後由債務人負擔利息,若債務人第1年第7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3個月者,即停止利息補貼,前述經債務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得繼續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1年第12個月止,但第1年第7個月至第12遲延繳還本金之月份,不在予以利息補貼,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全部貸款利息應由債務人負擔。依貸款契約書第14條: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者。…六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者。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3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3期。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8,592元,及自113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是,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元大銀行逾催管理平台查詢資料、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