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6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13,02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施文萱前於112年8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債權人713,024元,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㈡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