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吳嘉正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此觀之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此於
督促程序亦有
適用。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吳嘉正已於債權人聲請對其發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年3月2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
可稽,因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