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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0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宸瑋  


            張國詮  


            戴秀治  


一、債務人張宸瑋及張國詮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6,310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宸瑋及戴秀治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129,325元,及如附表本金序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宸瑋、張國詮及戴秀治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宸瑋分邀同債務人張國詮、戴秀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16,310、129,
    32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張宸瑋未依約履行繳款,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張國詮、戴秀治既分別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借據、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099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6,310元
張宸瑋
張國詮
自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2
129,325元
張宸瑋
戴秀治
自113年6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6,310元
張宸瑋
張國詮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129,325元
張宸瑋
戴秀治
自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