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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呈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9,4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呈祐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0萬元,約定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13年1月9日止累計39,416元未給付,其中39,059元為本金、286元為利息、7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39,059元
林呈祐
自113年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