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家蓁
債 務 人 蕭亦晟
黃欐晶
一、
債務人蕭亦晟及黃欐晶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71,489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蕭亦晟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欐晶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款本金302,7
74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1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
詎債務人蕭亦晟自113年7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71,489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黃欐晶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㈤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各1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