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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許立正  
債  務  人  陳柏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77,0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
    300348710號函第二點(證一),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帳戶
    、既有貸款戶或既有信用卡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債務人為既有之信用卡客戶,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於111年8月7日透過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15萬元,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71%(月調)加8.29%計算之利息【現為10%】
    。
  ㈢債務人於112年1月15日透過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28萬元,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71%(月調)加10.67%計算之利息【現為12.38
    %】。
  ㈣債務人於112年6月13日透過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貸款2萬元,貸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金放款利率1.71%(月調)加9.47%計算之利息【現為11.18
    %】。
  ㈤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9條)。
  ㈥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
  ㈦債務人對前開借款自113年8月起即再無繳款,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遲延利息。  
  ㈧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㈨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申請記錄表。三、線上成立契約。四、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五、放款往來明細表乙份。六、利率變動表。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18,741元
陳柏霖
自113年7月31日起
至113年8月30日止
年息百分之10
自113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2
238,290元
陳柏霖
自113年7月18日起
至113年8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12.38
自113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4.85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2.38計算之利息。
 3
 20,000元
陳柏霖
自113年7月21日起
至113年8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11.18
自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3.41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11.18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