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
陳增穎
一、債務人許印枋(原名滕磬)及陳增穎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08,112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印枋(原名滕磬)前就讀南華大學邀同債務人陳增穎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8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3筆,共計178,433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許印枋(原名滕磬)自113年7月17日起即未依約履行,
迄今尚欠本金108,112元,及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增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
㈢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