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江宜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3,8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
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債權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
㈡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103,827元,其中已到期本金97,534元,應自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5,085元、
違約金雜費計1,208元。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存款資料、
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契約、債權移轉文件影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3號附表: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