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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和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7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和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0日止累計52,705元未給付,其中48,737元為消費款、2,768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13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48,737元
李和福
自113年10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