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2,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義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52,044元未給付,其中48,558元為消費款、2,986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㈢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號附表: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