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
代 理 人 賴森林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649,10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62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㈡671,263元,及自113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㈢558,126元,及自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㈣70,355元,及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