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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徐銘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
  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復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銘偉發給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之
  戶籍設於金門○○○○○○○○○,有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因債務人送達處所不明,應對其為公示送達,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