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左鎮東
債 務 人 邱炯霖
洪麗貞
一、
債務人邱炯霖及洪麗貞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8,0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
㈠債務人邱炯霖於民國110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洪麗貞為其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1筆,金額100萬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筆,計63,8
71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
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
,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內(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113年8月26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
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2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
㈡
詎債務人邱炯霖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8,048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洪麗貞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
先訴抗辯權。又
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利息,該部於113年3月27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附表所示。
㈢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㈣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
戶籍謄本1紙。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附表: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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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