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72號
林義順
一、債務人江宜庭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0,934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江宜庭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義順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
聲請支付命令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