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陳宇翔  

            陳淑儀  

一、債務人陳宇翔及陳淑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7,84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宇翔於105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淑儀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8,45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10年7月1日)1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7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7,84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經催討無果
    ,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㈣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