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299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戴珮宇
一、
債務人戴珮宇及董芸臻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86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合計8,086元之
違約金,及合計4,500元之滯納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