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912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
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6,91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
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